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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3-2-22 22:14:2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一青年男子在京山、沙洋的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租借车辆后,购买假身份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,将租借车辆抵押到典当行或小额贷款公司套取现金46万元挥霍。近日,该男子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诈骗罪,领取有期徒刑11年,并处罚金5万元。

  涉案男子李某是我省枣阳市人。去年7月8日上午,李某到京山新市镇的一家租赁行租借一辆越野车,称要租一个月。与老板商量好租车的押金及价格后,他爽快地支付了9100元,顺利把车开走。紧接着,李某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了假的身份证、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,都是使用的车主的名字,用的却是李某自己的照片。随后,李某找到寄售行的老板熊某,打约他去看车,并且向熊某出示了假的身份证、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。熊某见李某证件齐全,也就没有起疑心,答应抵押给其3万块钱,月息2400元,一个月后还钱取车。熊某还跟李某说好,如果逾期未还钱,熊某则可以自行处置这辆车。李某把假证都交给了熊某,并交付了2400元月息,顺利拿到了现金。

  第一次诈骗得手后,李某就变本加厉起来。在接下来的近两个月时间内,用同样的手法在京山、沙洋和钟祥的租车行骗得了7辆车,并都用假证抵押给寄售行,共获得抵押款46万余元。去年8月底,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。这些车经过鉴定,价值共计67万余元。

  近日,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骗租他人汽车,并将租赁车辆进行典当不予退还,金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由于其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,并退还了部分赃款,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,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,并处罚金5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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